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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要点汇编(之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修订版(简称“新职业教育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为了便于轨道交通学院广大师生的学习与领会,现将我们学习过程中体会比较深的要点给大家进行提示解读。

第四章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u 职业学校设立基本条件: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和管理人员;有教学及实习实训场所、设施、设备以及课程体系、教育教学资源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经费来源。

u 专科层次高等职业学校设置的部分专业,符合产教深度融合、办学特色鲜明、培养质量较高等条件的,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可以实施本科层次的职业教育

u 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基本条件: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课程体系、教师或者其他授课人员、管理人员;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符合安全要求的场所、设施、设备;有相应的经费。

u 公办职业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职业学校基层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民办职业学校依法健全决策机制,强化学校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政治功能,保证其在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校长通过校长办公会或者校务会议行使职权,依法接受监督。

u 职业学校在办学中可以开展下列活动:依法自主设置专业;基于职业教育标准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依法自主选用或者编写专业课程教材;自主设置学习制度,安排教学过程;在基本学制基础上,适当调整修业年限,实行弹性学习制度;依法自主选聘专业课教师。

u 高等职业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文化素质与职业技能相结合的考核方式招收学生;对有突出贡献的技术技能人才,可以破格录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职业教育统一招生平台。

u 职业学校应当加强校风学风师德师风建设,营造良好学习环境,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u 职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就业创业促进机制,采取多种形式为学生提供职业规划、职业体验、求职指导等就业创业服务,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

u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注重产教融合,实行校企合作

u 职业学校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和办法,收取学费和其他必要费用;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面向社会开展培训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u 职业教育质量评价应当突出就业导向,把受教育者的职业道德、技术技能水平、就业质量作为重要指标,引导职业学校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五章     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


u 国家保障职业教育教师的权利,提高其专业素质与社会地位。

u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职业教育教师专业化培养培训,鼓励设立专门的职业教育师范院校,支持高等学校设立相关专业,培养职业教育教师。

u 产教融合型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岗位,接纳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教师实践。

u 国家建立健全符合职业教育特点和发展要求的职业学校教师岗位设置和职务(职称)评聘制度。

u 职业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具有一定年限的相应工作经历或者实践经验,达到相应的技术技能水平。

u 国家鼓励职业学校聘请技能大师、劳动模范、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等高技能人才,参与人才培养、技术开发、技能传承等工作。

u 国家制定职业学校教职工配备基本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根据基本标准,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教职工配备标准。

u 职业学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精神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按照要求参加实习实训,掌握技术技能。

u 职业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u 接纳实习的单位应当保障学生在实习期间按照规定享受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参加相关保险、接受职业技能指导等权利;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签订实习协议,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

u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不得安排学生从事与所学专业无关的实习实训,不得违反相关规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通过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

u 接受职业学校教育,达到相应学业要求,经学校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的学业证书;接受职业培训,经职业培训机构或者职业学校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的培训证书;经符合国家规定的专门机构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学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为受教育者从业的凭证。

u 接受职业培训取得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证书等学习成果,经职业学校认定,可以转化为相应的学历教育学分;达到相应职业学校学业要求的,可以取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u 接受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的,可以依法申请相应学位

u 国家建立对职业学校学生的奖励和资助制度国家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助学金职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或者学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u 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

u 高等职业学校和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在招生计划中确定相应比例或者采取单独考试办法,专门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

u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环境。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录用、聘用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招录、招聘技术技能岗位人员时,应当明确技术技能要求,将技术技能水平作为录用、聘用的重要条件。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岗位,可以适当降低学历要求。


第六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


u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或者公用经费标准。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生均经费标准或者公用经费标准按时、足额拨付经费,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不得以学费、社会服务收入冲抵生均拨款。

u 民办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参照同层次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通过多种渠道筹措经费。

u 企业应当根据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按照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到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接受职业教育的,应当在其接受职业教育期间依法支付工资,保障相关待遇。

u 企业设立具备生产与教学功能的产教融合实习实训基地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参照职业学校享受相应的用地、公用事业费等优惠。

u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职业教育的科学技术研究、教材和教学资源开发,推进职业教育资源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共建共享。

u 新闻媒体和职业教育有关方面应当积极开展职业教育公益宣传,营造人人努力成才、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u 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招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取其应当承担的职工教育经费,用于职业教育。

u 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学生实习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学生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参加相关保险、接受职业技能指导等权利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u 本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